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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知
本申請系統,僅提供戶籍設於臺北市役男使用,請詳閱下列申請須知後,進入案件申請作業。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113年後備軍人緩召申請公告登載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
(
https://afrc.mnd.gov.tw/
)
相關檔案:
後備軍人緩召申請公告.pdf
一、申請時間:
緩召申請截止日為4月30日,儘召申請截止日為5月31日,但緩召「新發生」案件除外。
二、申請對象:常備(預備)軍官後備役、常備(預備)士官後備役、常備兵後備役及補充兵,以辦理至除役當年為止。但出國逾二年者,且經戶政除籍者,暫不受理申請,俟返國後依年度公告日期提出申請,不得以「甫回國1個月內」原因補行申辦。
三、申請項目及條件:
(一) 緩召:初次申請、延長時效、
新發生
(甫退伍1個月內、兄弟姊妹死亡1個月內、生(養)父或母死亡1個月內。即「
原不符合緩召要件,自合於緩召申請要件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隨到隨辦。
」)
1、第4款「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者」:
(1)申請人須有受扶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①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
②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
③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者。
④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2)須具有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均符合下列條件者:(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25條)
①家屬年齡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
②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
(3)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修正條文第26條第1項):
①直系血親。
②配偶或配偶之父母。
③兄弟姊妹(以得予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需檢附18歲之年戶籍證明)。
(4)前項家屬如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或受保安處分、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中、失蹤,並經戶籍登記有案或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免予計列;另申請人應召集入營前免予列計家屬原因以消滅者,應恢復家屬之計列。
2、第5款「無兄弟姊妹,而其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但父母俱亡者,不在此限」:
(1)無兄弟姊妹。
(2)生(養)父或母年逾60歲或死亡。【61歲(含)以上】
(3)本人若為養子(女),須已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
(4)生(養)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
(二) 儘召第4款: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
1、申請限制:
(1)未在營之兄弟姊妹之和,半數為偶數時取其半;如為三、五等奇數時,取 其二、三。
(2)同父兄弟為替代役現役者比照本款辦理。
(3)兄弟姊妹為軍校在學學生、訓儲預官預士及列為忠誠、忠勤案之警官警察者均不列入申請範圍。
四、繳交證明文件:
(一) 緩召第4款 -- 初次申請:
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
2、居住地村里長證明。(若兄弟姐妹列為受扶養人,應檢附申請人於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證明)
3、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4、其他有關證件【如家屬之傷殘(身障手冊)、疾病證明(兵役用診斷證明)等】。
5、家屬之財稅資料或其他財稅證明。
6、退伍令。
(二) 緩召第4款 –- 延長時效:
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年度緩召申請後至現戶全部戶籍資料)。
2、居住地村里長證明及其他有關證件(家屬身心障礙證明、痼疾證明或地方政府核准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
3、相關財稅資料。
4、前次核准緩召通知書。
(三) 緩召第5款 –- 初次申請:
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於分戶、除戶之情形,並請檢附父母及兄弟姊妹之分戶、除戶戶籍資料含申請人暨家屬)。
2、除前列各項有關戶籍資料外,如有除戶、分戶、遷徙、死亡、婚嫁、收養、招贅、戶長變更者,應一律檢附戶籍資料。
3、退伍令。
(四) 緩召第5款 –- 延長時效:
1、現戶全部戶籍資料。(上年度緩召申請後如有戶籍遷徙、戶長變更時,應一併檢附有關戶籍資料)。
2、前次核准緩召通知書。
(五) 緩召第5款 –- 新發生:同初次申請。
(六) 儘召第4款:在營證明或徵、召集令,本人及家屬全部戶籍資料及協議書。
五、案件派送:由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初審,臺北市政府兵役局複審,臺北市後備指揮部判核。
六、案件修改:案件進入初審階段即不受理線上修改。
七、案件補正:申請案件資料不齊者,
自通知補正日起10天內將資料重新上傳
,若逾時未將資料上傳補正,致無法正確完成申請者,該申請案即不成立,以「駁回」電子郵件發送通知申請人。
八、審核時間:
所有證明文件繳交齊全後,案件始成立,審(判)核時限至九月底。
九、審核結果:核准之公文書,正本另郵寄至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
十、申請人可隨時使用案件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十一、申請人於案件申請時,同意詳填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等資訊,以利受理機關進行資料處理和電子郵件發送作業;若因申請人未填寫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產生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十二、申請人使用本線上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一) 填寫資料不實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 散播電腦病毒者。
(四) 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五)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六)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十三、按下「同意」鍵後,視同申請人已仔細審閱明白上述規定,並同意遵守。
我完全瞭解並同意申請須知事項
◎ 地址:
100046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4段92號9樓 (交通資訊圖)
◎ 電話:
(02)23654361
◎ 傳真:
(02)2369-7854
◎ 廉政檢舉專線:(02)2368-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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