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系統,僅提供設籍臺北市役男使用,請詳閱下列申請須知後,進入案件申請作業。
一、申請人資格:役男本人或年滿20歲以上之家屬。
二、受理對象:目前出境就學中且戶籍設於本市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役男。
三、申請事由:最近1次返國未備妥相關在學證明文件,無法向移民署申請出境,致先以短期觀光名義出境就學,現申請變更出境身分及事由,回復出境就學役男身分。
四、證明文件:本案繳交證明文件詳如下表,資料登錄完成且上傳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即完成本項申請作業,免再臨櫃辦理。
目前情形(申請事由)
應繳證明文件
核准期限
國外就學(含香港、澳門)
1. 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高中以上學歷學校(含語文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並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姓名須與中華⺠國護照之英文姓名或別名相同。
2.中文譯本之在學證明(可免驗證,但如非英文請加經驗證之譯本)。
3.中華民國效期內護照。
大學以下學歷者至24歲,研究所碩士班至27歲,博士班至30歲。
大陸地區就學
就讀經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
在大陸地區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學位之在學證明(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臺灣海基會驗證)。
就讀非我教育部採認之大學校院及科系者:
1. 我經濟部投資審查委員會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的證明(經濟部投審會核准函)。
2.父或母在臺商公司之任職證明(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臺灣之海基會驗證)。
3.在大陸地區修習學士、碩士或博士之在學證明(須經大陸公證處公證及臺灣海基會驗證)。
4.中華民國效期內護照。
五、案件送出後如欲修改、補件或取消:使用案件查詢功能,出現「案件申請中」,表示尚未開始審理,可進行線上修改、補件或取消;如出現「案件審查中」,表示案件開始受理,無法線上修改或取消,可電洽區公所查詢處理。
六、案件如需補證或其他疑義,系統將以e-mail通知或由區公所役政人員另行通知;拒絕補證案件將以不受理處理。
七、案件派送:由受理對象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初審,臺北市政府兵役局複審。
八、審核時間:自案件成立日起20日內核復。
九、審核結果:核復之公文書正本另郵寄至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
十、申請人可隨時使用案件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十一、申請人於案件申請時,同意詳填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等資訊,以利受理機關進行資料處理和電子郵件發送作業;若因申請人未填寫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產生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十二、申請人使用本線上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1) 填寫資料不實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散播電腦病毒者。
(4) 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5)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6)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十三、按下「同意」鍵後,視同申請人已仔細審閱明白上述規定,並同意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