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系統,僅提供戶籍設於臺北市役男使用,請詳閱下列申請須知後,進入案件申請作業。
一、申請人資格:役男本人或年滿20歲以上之家屬。 二、受理對象:(一)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2章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規定者。(二)役男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不得申請,但緩徵事故於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仍可申請。 三、申請事由: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於入營前檢具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證明文件:(一)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6條之規定檢附下列資料。 1. 自傳。 2. 理由書。 3. 切結書。 4. 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二)本案應繳證明文件,資料登錄完成且上傳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即完成本項申請作業,免再臨櫃辦理。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證明文件繳交齊全後,案件始成立。 五、案件送出後如欲修改、補件或取消:使用案件查詢功能,出現「案件申請中」,表示尚未開始審理,可進行線上修改、補件或取消;如出現「案件審查中」,表示案件開始受理,無法線上修改或取消,可電洽區公所查詢處理。 六、案件如需補證或其他疑義,系統將以e-mail通知或由區公所役政人員另行通知。 七、案件派送:由受理對象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初審,臺北市政府複審,主管機關內政部核定。 八、案件審議: (一)主管機關收到案件時,應於三個月內召開審議委員會完成審議。 (二)審議時,為了解役男之信仰、動機、心理等理由是否真實,得實施面談,並得邀請該宗教負責人或證人出席。 (三)對審議案件認有疑義,不能決定准或駁時,得核定一定時間暫不徵集之觀察期,觀察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九、審核時間:自案件成立日起15日內層轉內政部核定。 十、審核結果:核復之公文書正本另郵寄至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 十一、 申請人可隨時使用案件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十二、 申請人於案件申請時,請詳填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等資訊,以利受理機關進行資料處理和電子郵件發送作業;若因申請人未填寫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產生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十三、 申請人使用本線上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一)填寫資料不實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散播電腦病毒者。 (四)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五)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六)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十四、 按下「同意」鍵後,視同申請人已仔細審閱明白上述規定,並同意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