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 5 條
役男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申請服替代役。 前項役男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
第 6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自傳。 二、理由書。 三、切結書。 四、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