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系統,僅提供戶籍設於臺北市役男使用,請詳閱下列申請須知後,進入案件申請作業。
一、申請人資格:役男本人或年滿20歲以上之家屬。 二、受理對象: (一)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規定者。 (二)役男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不得申請,但緩徵事故於申請之年緩徵原因消滅者仍可申請。 三、申請事由: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於入營前檢具相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四、證明文件: (一)依「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1條第1項各款之申請規定檢附。 (二)本案應繳證明文件,資料登錄完成且上傳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即完成本項申請作業,免再臨櫃辦理。 (三)所有申請資料及證明文件繳交齊全後,案件始成立。 五、注意事項: (一)役男家屬列計範圍,須符合「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12、13、14條之規定。 (二)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申請時須持效期內之證明文件憑辦,並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 (三)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四)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之役男,未達應辦理徵兵處理條件者,應向戶籍地區公所申請提前辦理徵兵處理程序。 六、案件送出後如欲修改、補件或取消:使用案件查詢功能,出現「案件申請中」,表示尚未開始審理,可進行線上修改、補件或取消;如出現「案件審查中」,表示案件開始受理,無法線上修改或取消,可電洽區公所查詢處理。 七、案件如需補證或其他疑義,系統將以e-mail通知或由區公所役政人員另行通知。 八、案件派送:由受理對象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初審,臺北市政府核定。 九、案件調查:區公所於受理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案件,依規定應由里幹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十、審核時間:自案件成立日起40日內核復。 十一、審核結果:核復之公文書正本另郵寄至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 十二、申請人可隨時使用案件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十三、申請人於案件申請時,請詳填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等資訊,以利受理機關進行資料處理和電子郵件發送作業;若因申請人未填寫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產生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十四、申請人使用本線上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一)填寫資料不實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散播電腦病毒者。 (四)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五)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六)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十五、按下「同意」鍵後,視同申請人已仔細審閱明白上述規定,並同意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