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系統,專供設籍臺北市役男使用申請,請詳閱下列申請須知後,進入案件申請作業。
一、申請人資格:役男本人或委託年滿20歲以上之家屬。
二、受理對象:收受徵集令後,合於應徵役男延期徵集入營事故表(如附件)所列原因者。
三、限制條件:
(一)高年次役男(年逾33歲),請親洽戶籍地區公所辦理,無法受理線上申辦延期。
(二)入營前3日(工作天,不含例假日、國定假日)不受理線上申辦。
(三)連續以同一事由申請延期徵集,以2次為限。
四、證明文件:
(一)本案應繳證明文件,資料登錄完成且上傳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即完成本項申請作業,免再臨櫃辦理。
(二)所有證明文件繳交齊全後,案件始成立。
五、案件派送:由役男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初審,臺北市政府核定。
六、案件修改:案件進入初審階段即不受理線上修改。
七、審核時間:自案件成立日起7日內核復。
八、審核結果:核復之公文書正本另郵寄至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
九、申請人可隨時使用「案件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十、申請人於案件申請時,同意詳填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等資訊,以利受理機關進行資料處理和電子郵件發送作業;若因申請人未填寫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產生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十一、申請人使用本線上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一) 填寫資料不實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二)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三) 散播電腦病毒者。
(四) 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五)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六)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十二、按下「同意」鍵後,視同申請人已仔細審閱明白上述規定,並同意遵守。
十三、如有任何疑義,歡迎於上班時間電洽戶籍地區公所兵役課業務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