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申請系統,僅提供戶籍設於臺北市役男使用,請詳閱下列申請須知後,進入案件申請作業。
一、申請人資格:僑民役男或年滿20歲以上之家屬。
二、受理對象:在國內居住期間屆滿1年且戶籍設於本市之僑民役男。
三、申請事由:
1.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
2.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
3.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
4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
5.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
四、證明文件:本案應繳交證明文件詳如下表,資料登錄完成且上傳所有相關證明文件,即完成本項申請作業,免再臨櫃辦理。
目前情形(申請事由)
應繳證明文件
暫緩徵兵處理期限
依照華僑回國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金額在新臺幣一千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
1.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同意投資函
2.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投資額審定函
3.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核准設立公司函及登記事項表)
於原因消滅時為止
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中,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
4.在職證明(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或勞動部聘僱許可函(具香港、澳門僑民身分)
在核准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
銀行主管機關證明
因僑居地政府拒絕入境或因僑居地環境特殊為政治、經濟等原因被迫回國暫居及僑居地發生戰亂未能按時返回
外交部或僑務委員會證明
以三年為限
因訴訟案懸未結,必須本人處理,未能按時返回僑居地
司法機關證明
以三個月為限。如屆滿期限有特殊原因發生,仍須繼續暫緩徵兵處理,經司法機關證明屬實者,得依規定再申請暫緩徵兵處理。
五、案件送出後如欲修改、補件或取消:使用案件查詢功能,出現「案件申請中」,表示尚未開始審理,可進行線上修改、補件或取消;如出現「案件審查中」,表示案件開始受理,無法線上修改或取消,可電洽區公所查詢處理。
六、案件如需補證或其他疑義,系統將以e-mail通知或由區公所役政人員另行通知;拒絕補證案件將以不受理處理。
七、案件派送:由受理對象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初審,臺北市政府兵役局複審。
八、審核時間:自案件成立日起7日內核復。
九、審核結果:核復之公文書電子檔除先行寄送至申請人留存之電子信箱外,正本另郵寄至申請人留存之通訊地址。
十、申請人可隨時使用案件查詢功能查詢辦理進度。
十一、申請人於案件申請時,同意詳填聯絡電話及電子信箱等資訊,以利受理機關進行資料處理和電子郵件發送作業;若因申請人未填寫通訊資訊或資訊填寫錯誤致受理機關無法正確完成申請案件處理時,該申請案件延遲處理或產生無法處理之後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十二、申請人使用本線上申請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申請人負相關之法律責任:
(1) 填寫資料不實或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散播電腦病毒者。
(4) 有盜用他人資訊申請案件者。
(5) 擷取非經所有者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
(6) 其他有危害通信或違反法令之情事者。
十三、按下「同意」鍵後,視同申請人已仔細審閱明白上述規定,並同意遵守。